社会建设 ›› 2017, Vol. 4 ›› Issue (02): 66-75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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存在与自主:国家主动建构下的“社会”

陈国强;潘鸿雁;   

  1. 浙江省嘉兴市委党校;中共上海市委党校社会学教研部;
  • 出版日期:2017-03-20 发布日期:2017-03-20
  • 作者简介:陈国强;
  • 基金资助:
    浙江省社科规划课题《政府培育社会组织的实践分析》(编号:14XH003);; 上海市委党校课题《民政事业社会化进程中的社会组织发展研究》
  • Online:2017-03-20 Published:2017-03-20

摘要: 根据"社会"的属性和特点,社会可以分为"存在""自主"和"制衡"三个层面。其中"存在"与"自主"是考察国家建构下的"社会"状况的核心内容。国家建构下的社会主体生存空间或机会不是均等的,行政化和专业化是获取生存的两条主要途径;国家对社会主体的控制也不再是单一的,而是形成各类主体与国家之间自主性程度不一的连续统;社会主体既可以依附于国家获得生存,也可以通过完全自主获得生存,表现为政府培育和发展社会主体的不同路径选择。

关键词: 存在;;自主;;社会组织